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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2月订婚,于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原、被告相处三个月后,被告就外出打工。2012年5月原告去找被告,被告与原告一起到家十天后又以去郑州看病为借口再次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陈述,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和,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夏天,原、被告生气之后,被告独自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了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和,二人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孙某某在生气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反而选择外出,现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查明,对该部分财产本院不做处理,待条件成就时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林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宗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