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传国与时业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国,时业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国,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时业俊,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传国与时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