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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德钦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瓯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钦,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建瓯市。2012年5月10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潇靖、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德钦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从建瓯市锦江往建瓯市北门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都御坪豪栋口路段与郑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黄德钦有酒后驾驶嫌疑,欲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黄德钦拒绝配合,之后民警将被告人黄德钦带至建瓯市立医院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德钦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黄某乙、张某、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钦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