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