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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世堂与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厂天坝村6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堂,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厂天坝村6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30号原告彭世堂,男,1969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厂天坝村6组。负责人谢涌泉,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堂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厂天坝村6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涉及林业承包合同(环境资源)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