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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70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潘某,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三屯行政村前刘屯村129。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310104520。本院在审理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