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新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创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栋**层*****房。法定代表人林春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7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