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章波、王婧婧与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波,王婧婧,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章波,医生。原告:王婧婧,员工。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安镇塔山西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柯,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波、王婧婧诉被告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波、王婧婧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波、王婧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波、王婧婧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