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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08号原告: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被告: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