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道琼与汪洪均,毛三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琼,汪洪均,毛三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0号原告谭道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成林,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均,男,汉族。被告毛三权,男,汉族。原告谭道琼与被告王洪均、毛三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道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成林,被告汪洪均、毛三权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道琼诉称,2011年通过长坪乡政府牵头,由村组对每户房屋复垦的面积进行第一次丈量,并上报政府。后因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符,2014年5月7日长坪乡政府进行了第二次丈量。同年5月26日,长���乡政府针对重新丈量的结果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核实面积与兑现面积有误差的,资金兑付实行互补。毛和平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增加了52.5平方米,因此复垦费相应增加11333.44元。被告汪洪均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减少191.8平方米,因此复垦费应减少41368.36元。被告毛三权经二次丈量,面积减少了58.90平方米,因复垦费应减少12701.32元。根据政府的处理意见,被告汪洪均应将多得的8687元、被告毛三权应将多得的2667元补偿给毛和平。原告已将毛和平应得的土地复垦费补偿给了毛和平,因此本人代替毛和平起诉。因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应得的复垦费,但二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汪洪均返还原告谭道琼86**元;被告毛三权返还原告谭道琼26**元。被告汪洪均辩称,汪洪均、毛三权、毛和平等八户系一个板块,其复垦费应在八户中进行分配,谭道琼并非本板块的人员,不享受复垦费。被告毛三权辩称,土地复垦的第一次丈量结果是经过层层核实,公示后签字盖章然后再将复垦款打入每户,第一次丈量是合法合理的,第二次丈量不予认可,不符合丈量程序,并且第二次丈量地形原貌已完全改变,土地边界不清,丈量结果不具有科学性。第二次丈量没有通知开会,政府没有确权各户之间补偿多少。同时谭道琼并非本板块村民。经审理查明,2011年万州区长坪乡开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根据设计图,位于长坪乡弹子村4组小地名“毛狗大湾”的I-11复垦板块,包括毛三权、汪洪发、谭道邮、毛和平、毛道清、汪洪均、毛道顺八户组成,并不包括原告谭道琼。政府对各户的复垦面积进行丈量后予以公示后,2013年12月对复垦户的复垦补偿款进行了支付。2014年5月,因其中部分村民对各户的复垦面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丈量,乡政府组织进行了重新丈量。两次丈量面积有较大差异。另查明,2015年1月7日毛和平作出的书面承诺载明:万州长坪乡弹子村四组毛和平于2011年复垦总金额13145.32元,现领取1811.88元,还余11333.44元,余剩部分现金由政府解决后,交付毛和平帐号上。毛和平家庭如有纠纷问题,全由毛和平自己负责协调,决不找政府一点麻烦。账号:6215281009033220。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谭道琼所举示的毛和平承诺并无转让建设用地复垦费权利给谭道琼的意思表示。并且谭道琼也非被告汪洪均、毛三权所在I-11复垦板块的复垦户,对该板块的复垦费,原告谭道琼不享有任何权利。对于本案中的建设用地复垦费,谭道琼与汪洪均、毛三权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道琼的起诉。原告谭道琼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堂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