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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大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德清升大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奎。委托代理人:强国良、范晓辉(实习),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升大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桥。原告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升大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1.50元,由原告桐乡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