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树忠与王文儿、牛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树忠,王文儿,牛海忠,清徐县商贸商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孟树忠,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跃峰,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滕,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儿,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商贸商会秘书长。被告牛海忠,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商贸商会会长。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法定代表人牛海忠。原告孟树忠与被告王文儿、牛海忠、清徐县商贸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跃峰、刘思滕、被告王文儿、牛海忠、清徐县商贸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牛海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树忠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牛海忠和王文儿以清徐县商贸商会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天,每天每100万元利息3000元,如到期不能归还,则按月息2.5%支付利息。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牛海忠指定账户转入40万元,一次性分两笔向被告王文儿个人账户转入180万元。被告到还款日未能依约还款。2014年4月11日,王文儿亲自书写借条,牛海忠签字,并加盖了清徐县商贸商会的印章,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4年10月13日、11月11日被告牛海忠、王文儿出具了两份还款计划书,但至今也没有按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0.5万元,合计280.5万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儿辩称,原告在2月7日分两笔给我打的,第一笔打了100万元,过了几分钟打了第二笔80万元,是牛海忠告的我让我把我的农行账号发过来,我记不清是给了牛海忠还是孟树忠,接到180万元的同一天牛海忠让我把180万元打到了清徐县晋阳洗煤有限公司,至于清徐县晋阳洗煤有限公司和牛海忠怎么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关于借款的期限和约定利息的情况我不清楚,给牛海忠账户转了40万元我也不清楚。我只是接受了商会会长的指示,用了一下我的账号,我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借款的使用人,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牛海忠辩称,220万元是我借过,但是是以商会名义借的,不是以我个人名义借的,原告给商会打钱,没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了3天的利息,约定了借款期限是3天,利息是每100万元利息3000元,没有约定到期不归还,按月息2.5%支付利息。2月7日我通知王文儿说有款转进来为企业服务,让王文儿把账号发给了孟树忠,孟树忠打过来钱后在商会没有停留直接给清徐县晋阳洗煤有限公司打过去了,商会没有截留一分钱给企业服务了,40万元是我告的恒飞神通磁材有限公司的李晋飞把账号告了孟树忠,让孟树忠打到了李晋飞账户上。4月11日,王文儿书写了借条,我签的字,并加盖了清徐县商会的印章,这就是借款的过程。借款不是我个人的行为,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辩称,借款是以清徐县商会的名义借的,借条上加盖了商会的公章,借款是清徐县商会的行为,商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原告孟树忠向王文儿账户转入180万元,向案外人李晋飞的账户转入40万元。2014年4月11日,由被告王文儿书写、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盖章、被告牛海忠签字向原告孟树忠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孟树忠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注2月7日拿的钱)清徐县商贸商会2014.4.11牛海忠”。2014年10月13日被告牛海忠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载明:“今于2014年2月7号借孟树忠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正(2200000),现因银行出现一些原因至今尚未放款出来,近期银行准予放款,还款约在近期一个星期左右放行,予以返还。如若未返还,准予将借款企业的财产作为抵压,期限为放款后10天时间,如若未抵压成功,由商会全权负责,牛海忠偿还追讨。清徐县商贸商会牛海忠2014年10月13号”;被告牛海忠又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兹有清徐商贸商会借孟树忠款项定于半月左右还上贰佰贰拾五万元正。日期于11月11号至11月26号,如若未还,请于提起诉。牛海忠2014.11.11号”;被告牛海忠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从2014年12月27号至2015年1月4号归还孟树忠人民币伍拾万元左右,如若未还,将企业抵压物移交于孟树忠。移交抵压物超于伍拾万元商会负责清扣抵压物。牛海忠2014年12月.26”。被告牛海忠和清徐县商贸商会没有按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清徐县商贸商会于2012年9月11日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体业务范围为:为会员企业单位提供人才、技术指导;为会员企业单位提供有关商贸信息;督促会员企业单位提高技术,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组织会员单位互相交流、互相学习。还查明,王文儿为清徐县商贸商会的秘书长,在收到原告孟树忠打入的180万元当天将该笔款转给了清徐县晋阳洗煤有限公司。又查明,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是3天,利息按每100万元每天3000元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向原告借款22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原告与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清徐县商贸商会作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牛海忠明知商会或其本人的行为超出了商会的业务范围而为之,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文儿作为清徐县商贸商会的秘书长,其行为是按照会长牛海忠的指示作出的,不应作为适格的被告。关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是3天,利息按每100万元每天3000元计,其含义包含了至还款之日,不能仅以3天计算;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途具有不合理性,对其要求被告按月息2.5%给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32000元(截至2015年2月2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偿还原告孟树忠人民币借款2200000元、利息132000元,合计2332000元。二、被告牛海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0元,由被告清徐县商贸商会承担25456元,由原告承担37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