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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彭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彭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彭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旌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彭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勃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