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一荣与双峰县腾飞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荣,双峰县腾飞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周一荣。被告双峰县腾飞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一荣诉被告双峰县腾飞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一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一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一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荣撤回对被告双峰县腾飞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一荣负担。审 判 员  袁红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