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正国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国,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王正国,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本院受理的王正国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正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正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原告王正国已预交),由原告王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