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安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王生申请执行王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王生,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安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于王生,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发,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于王生申请执行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万生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安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