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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焦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焦爱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22号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树涌村(西环六路圣都路1号清华坊),组织机构代码688613736。负责人:梁兵,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广深、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焦爱丽,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焦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为72元(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