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蒋正利与徐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利,徐秋成,闫江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0-1号原告蒋正利,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秋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第三人闫江涛,男,汉族,1984年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利与被告徐秋成第三人闫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正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闫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闫江涛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利撤回对第三人闫江涛的起诉。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