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俊锋与何万潮、何万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锋,何万潮,何万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何俊锋,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万潮,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万喜,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俊锋与被告何万潮、何万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俊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万潮、何万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锋撤回对被告何万潮、何万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俊锋负担。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