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赵东海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东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352号罪犯赵东海,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以(2010)霸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东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1日、2014年4月18日本院以(2012)承刑执字第1258号、(2014)承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东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获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东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41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东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东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