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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赵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月XX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被告离家出走,现已无法联系上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被告赵某未行使抗辩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9月被告赵某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寻找无果。另查明,经本院与被告母亲联系,其也不知被告下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15年5月22日铜冶镇北故邑村委会证明、原被告结婚证、本院电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双方已长时间相互不尽夫妻义务,此婚姻如继续勉强维持,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好处,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子李某乙以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主张每月300元抚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共同生活,被告赵某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止(2016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10月-12月抚养费及2016年全年抚养费共计4500元,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3600元,以后以此类推)。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惠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