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与庄亦波、王晓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庄亦波,王晓艳,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与龙潭路交汇临矿集团办公楼后文体中心一层。负责人王焕峰。被告庄亦波,居民。被告王晓艳,居民。被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法定代表人苏彦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与被告庄亦波、王晓艳、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代偿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保全费15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