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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刘振东,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石卫华,职务董事长。(未到庭)原告刘振东诉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桥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东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以每月3万元价格租赁原告平地机一台,租赁期限超出一个月的天数另行按每天1000元计算。被告使用平地机从同年6月1日起至9月27日,后双方确认租赁费总计11.40万元,同时被告支付租赁费2万元,出具9.4万元欠据,约定该款同年10月1日节后上班后10天左右给付。10月21日被告再次支付租赁费2万元,剩余7.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7.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7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路桥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租赁合同1份,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合同额×0.5%/天)。被告未到庭即放弃质证权利。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二、欠据1份,以证实截止2014年9月27日,被告欠原告租赁费9.40万元,约定该款10月1日节后上班后10天左右给付。被告未到庭即放弃质证权利。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以每月3万元价格租赁原告平地机一台,租赁期限超出一个月的天数另行按每天1000元计算。被告使用平地机从6月1日起至9月27日,后双方确认租赁费总计11.4万元,同时被告支付租赁费2万元,出具9.4万元欠据,约定该款10月1日节后上班后10天左右给付。10月21日被告再次支付租赁费2万元,剩余7.4万元至今未给付。另查明,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合同额×0.5%/天)。本院认为,原告刘振东与被告路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租赁费。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租赁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截止诉讼时止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7.4万元,被告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已超半年,故按被告主张的期限100天计算违约金,即3.7万元(7.4万元×0.5%/天×100天)。被告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振东租赁费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7万元,共计1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靖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1-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