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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与谢仁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仁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29号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禹。被告谢仁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仁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