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明伟诉郑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伟,郑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73号(2015)建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伟,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间房车站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22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郑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铁路客运段列车员,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天增社区272组5号楼7单元7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建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玺已给付申请人周明伟赔偿款六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郑玺无存款,无财产可执行,因犯罪现在泰来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