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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晓伟、钱宗道等与丽水市人民政府、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伟,钱宗道,叶道平,吕靖,陈春生,刘家仁,叶金根,蓝柳英,张利飚,尤贤法,郭正宏,杨仲林,赵峰,叶永明,叶少琴,邹建均,周永全,王建林,何建中,丽水市人民政府,云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初字第27号原告宋晓伟。原告钱宗道。原告叶道平。原告吕靖。原告陈春生。原告刘家仁。原告叶金根。原告蓝柳英。原告张利飚。原告尤贤法。原告郭正宏。原告杨仲林。原告赵峰。原告叶永明。原告叶少琴。原告邹建均。原告周永全。原告王建林。原告何建中。诉讼代理人宋晓伟。诉讼代理人钱宗道。被告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志平,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铭,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处长。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叶旭勇,县长。委托代理人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伟等19人诉被告丽水市人民政府、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宋晓伟等19人以与第二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实施单位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晓伟等19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伟等1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伟等19人负担。审 判 长  邹一峻代理审判员  李永光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