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明星与许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星,许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吴明星,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许荣兴,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星与被告许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明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星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阙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