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亚芹,秦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尚亚芹,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秦书锋,男,汉族,1959年7月25日出生,华县信用联社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5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5元、执行费3808元。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585元(含案件受理费),若到期不能归还,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工资卡交申请执行人,直至欠款还清为止。该协议正在履行当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229号案件的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助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红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