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代康诉沙马布直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康,沙马布直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杨代康,男,生于1976年11月23日。被告:沙马布直子,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康诉被告沙马布直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代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代康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