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傅贤明与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贤明,朱云涛,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02号原告傅贤明,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彭莉娟,上海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涛,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崎鸿,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贤明与被告朱云涛、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傅贤明已预缴),由原告傅贤明负担。审判员 舒海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