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马宝仓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马宝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刘海军。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雯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马宝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