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春侠与黄芬、张翔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刘春侠,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翔,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黄芬,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诉人刘春侠与被申诉人黄芬、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春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1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商丘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