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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春侠与黄芬、张翔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7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刘春侠,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翔,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黄芬,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诉人刘春侠与被申诉人黄芬、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春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1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商丘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