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3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5月15日21时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客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澄湖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澄湖中路12号路段处,撞上路边花坛,致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苏E×××××小型客车车损为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王某、殷某、霍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照片,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及相关视频,被告人的驾驶证及其网上查询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证及网上查询信息,监控视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