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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忠广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程负责人,住址青冈县青冈镇。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再次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青冈县锦江崎瑞富森家居小区工程开工,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小区工程负责人,因工程需要需将该小区东北角的黑龙江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五间平房扒掉,同年7月2日22时许,张某某指使赵大威雇钩机将此五间平房扒掉。经绥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掉的五间平房价值人民币149523元。民事部分双方赔偿结束。经侦查,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冈县青冈镇国土小区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青冈镇居民某甲将其于2009年6月份购买的原青冈县二粮库(植物油厂)以6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并把13本房照和土地证交给了王某某,在出卖时告诉了王某某等人不包括东北角的属于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五间平房。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准备将购买的植物油厂院落开发建设成“锦江琦瑞富森家居”商住用地。2012年4月份,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将各自的股份转卖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任工程项目部经理独自开发建设。2012年6月末的一天,锦江崎瑞富森家居小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在张某某办公室开会时,总工程师李有金提出工地东北角的几间平房在开槽放线时会有障碍,问张某某怎么办,张某某说:“有障碍的话就把房子扒掉。”同年7月2日22时许,张某某指使项目部副经理赵大威雇钩机将此五间平房扒掉。该五间分为四间仓库和一间门卫,四间仓库面积为201.96平方米,一间门卫面积为44.07平方米。该房屋是2007年由原青冈县二粮库(油厂)整体出售给黑龙江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领取了房产证,证号为00022924号、00022941号。经绥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掉的五间平房价值人民币149523元。2012年7月23日,张某某与黑龙江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房屋损失100万元,该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日晚10时许,锦江崎瑞小区开发商把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面积240多平方米的房屋扒掉。并证实被扒掉的房屋面积、主体结构、室内装修等状况。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他和张某某以及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在原植物油厂院内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2012年4月份,他把自己的股份转给了张某某。他们在购买植物油厂的土地时,富森木业董事长某甲九告诉他说在植物油厂东北角的五间砖房不属于植物油厂,是源泉彩印有限公司的房产。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他和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共同在某甲手中购买了植物油厂院落,后期他们三人的股份都转给了张某某。证实的其他事实同王某某证实的一致。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日晚8时许,他们车队的车队长费胜宇找他开着挖沟机到锦江崎瑞工地,工地的两个男子把他领到工地东侧的三四间砖瓦结构的房屋哪里,让他们把房屋扒掉并将残土运走。当晚就扒掉了房屋,次日7时许他在运残土时被带到派出所。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日14时许,赵大威找他说雇钩机在原植物油厂院内开槽,谈好价钱和时间后,他和司机赵强就来到工地,赵强负责开挖沟机在现场干活,他就走了。次日11时许,他到工地结算工钱时看见警察在场,猜想可能是扒房出现问题了,结算完之后他就走了。6、证人刘学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末的一天,他和锦江崎瑞富森家居项目经理张某某、副经理赵大威、总工程师李有金、技术员纪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开会时,李某某提出工地东侧南环路路南挨着源泉彩印包装公司的房屋影响施工,张某某就说将那几间房屋扒掉,其他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当时没说由谁负责拆扒。他们一直认为拆扒的房屋属于锦江崎瑞富森家居项目部的,因为此前进行了公示,拆扒的房屋在公示用地范围内,公示期满后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始终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找项目部,公安介入调查后才知道此事。7、证人纪洪彬、李有金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开会时决定拆扒房屋的事实经过与刘学证实的一致。8、证人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他购买了原植物油厂院落,2011年4月1日卖给了王某某,并把13本房照和土地证交给了王某某。在出卖时告诉了王某某不包括东北角的属于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五间平房。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的事实与上述证言证实的一致。10、现场照片,证实被拆扒房屋的坐落位置。11、绥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房屋价值149523元。12、青冈县房地产管理处说明书,证实登记在黑龙江省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201.96平方米和44.07平方米的房屋是2007年由原青冈县二粮库(油厂)整体出售给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领取了房产证。证号为00022924号、00022941号。原登记在二粮库名下的178.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证(第01234号)已于2000年6月15日由青冈县植物油厂申请作废。因以前没有测绘机构,现经测绘后面积由178.2平方米变成201.96平方米,原证号由01234号变为00022924号。13、青冈县房地产管理处房照,证实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仓库面积201.96平方米、门卫面积44.07平方米。14、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房照,证实某甲于2011年11月4日将原植物油厂以5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15、青冈县城乡规划处行政许可公示,证实锦江崎瑞富森家居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情况。16、青冈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锦江崎瑞富森家居小区项目副总经理赵某某现已辞职,该人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至今未找到。17、房屋损毁赔偿协议书记收据,证实锦江崎瑞富森家居项目部赔偿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损失100万元。18、青冈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犯罪时均已成年,该人在2012年以前无违法行为。19、青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获张某某的情况。20、谅解书,证实源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湘君人民陪审员  白 靖人民陪审员  李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