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诉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焕林与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焕林,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周焕林,居民。被申请人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府前御景园B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李成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焕林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北京路和杭州路交汇处汇融世康嘉园小区5号楼1-3层所有房屋。申请人周焕林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同乐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蒋小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东商城35号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蒋富生、赵海云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安东中路西侧红日路南侧深圳大厦商铺(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高红红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城东路南侧商铺(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蒋罗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清河区万达广场一期8号楼2108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焕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北京路和杭州路交汇处汇融世康嘉园小区5号楼1-3层全部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周焕林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同乐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蒋小艳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东商城35号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蒋富生、赵海云共有的位于涟城镇安东中路西侧红日路南侧深圳大厦商铺(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高红红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城东路南侧商铺(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蒋罗成所有的位于清河区万达广场一期8号楼2108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