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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凤山与左树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6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山,左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山。被执行人左树军。关于王凤山与左树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围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