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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许朝相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朝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05号罪犯许朝相,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9日作出(1997)阜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朝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1998)皖刑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1999)刑复字第46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2月0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04年06月15日再次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09月30日、2008年12月16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朝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朝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朝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朝相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