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谢某甲,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宿松县石油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桂松元,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宿松县公安局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谢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理判员彭旺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松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谢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4日依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年××月××日婚生子谢某丙出生。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6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3月,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原、被告仍然不能和好,并于2013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因此,2014年8月,原告再次向宿松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依旧无法缓和,吵架仍然持续,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张某乙和婚生子谢某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甲未作答辩。谢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合法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2、证人谢某乙的证词,证明目的同上。3、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子女情况。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中,证据1、3是本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形式及来源合法,本院认定其证明力。证据2,证人谢某乙未出庭作证,其证词不能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张某甲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4日依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0年8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性格等方面原因,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2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故于同年3月22日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自此,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丙。2013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和拉扯,致原告头部受伤,之后双方分居。2014年8月4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28日,谢某甲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谢某甲虽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甲离婚,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张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