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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蔺玉龙、吴东初、孙艳旭申请执行虞城春宇纺织有限公司、屠洪文、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671号屠洪文、虞城春宇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蔺玉龙、吴东初、孙艳旭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你未按(2015)虞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五日内按照(2015)虞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维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