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炜与凌志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志高,吴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志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炜。委托代理人汪开甲,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上诉人凌志高因与被上诉人吴炜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30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凌志高上诉称:本案所涉追偿权纠纷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1)虎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有关,故本案应当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凌志高住所地为苏州市姑苏区三香新村25幢西门201室,该地址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也并无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的关联性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因此,上诉人凌志高主张将案件移送至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