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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永生与廖祥伟、尹作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生,廖祥伟,尹作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高永生。委托代理人王昌谊,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祥伟。被告尹作美,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生与被告廖祥伟、尹作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