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永生与廖祥伟、尹作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生,廖祥伟,尹作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高永生。委托代理人王昌谊,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祥伟。被告尹作美,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生与被告廖祥伟、尹作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