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白某某,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德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