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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白某某,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德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