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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晔华,张秀荣,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晔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荣。房产共有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号国贸大厦*号楼西塔楼**层1201—1203。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并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晔华、张秀荣再审请求:1、撤销(2014)小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和(2014)并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2、被申请人返还二申请人面积差异房价款165993.4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明确,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申请人依合同约定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面积差异房价款的证据确凿。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五条变更如下: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该约定中“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有差异的”和“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分别系同一句话的前半句和后半句。众所周知,同一句话的前后是互相对应的,前半句的表述在后半句中再次出现时,往往会省略表达。也即该句“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的后半句“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中的“产权登记面积”必然指的是前半句“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有差异的”中的“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无论这样的约定有多么的不符合交易习惯及通常理解,但双方当事人既然做了这样的明确约定,在非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就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法律并未禁止双方自愿作出与交易习惯存在差异的约定,法律也未规定已由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瑕疵,就可以不予履约。本案中,对于该约定的理解表面上看是双方发生争议,但其实质是被申请人单方不愿履行对其不利的约定,并非该约定不明确。退一步说,即使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真的发生争议,也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合同条款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权利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并超越法律进行歪曲解释,从而事实上变更了有效的合同约定。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四个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既然如此,法院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判令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二审均超审限作出不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本原因并不是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而是法院错误解读“促和谐”的国家政策。三、原审判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反了很多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定。1、疑受到领导非法干预,或有受贿行为,致裁判不公。2、违反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3、违反民事不诉不理的原则。4、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6、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秀荣与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四个附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在实际履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共115.47平方米,实际交房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5.20平方米、根据合同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误差为0.27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0.23%,依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并未违约,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要求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返还其面积差异房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晔华、张秀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凯审 判 员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要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