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2015年9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原告王某某因已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