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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晶与曹延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赵晶,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曹延飞,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晶申请执行曹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曹延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延飞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