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晶与曹延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赵晶,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曹延飞,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晶申请执行曹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曹延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延飞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