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房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定波。上诉人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诉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对账单(11月份)中确认欠付货款,并补充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在供货单位所在地方法院受理”,该约定的“供货单位”为原告,管辖权协议明确、有效,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予受理。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供货单位为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对账单确认:“。如发生经济纠纷在供货单位所在地方法院受理。”即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议管辖,双方选择了原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珠海市长河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珠海大唐印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应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