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利、王建国等与岳明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109号原告:张利,农民。原告:王建国,农民。被告:岳明言,农民。原告张利、王建国与被告岳明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王建国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迁西县上营乡贾庄子村一铁矿开采工程,并且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照协议约定原告给付被告岳明言30万元押金,但是工程开工仅一天,因被告无法按照约定提供火工炸材而停工,被告随即让原告的工人解散,造成协议终止无法履行。被告只退还原告部分押金,仍拖欠79000元押金未退还,并且原告为工人投保的保险费等损失未进行赔偿。另原告组织的工人在承包协议外,给被告干了部分日工,拖欠工人工资26700元,找被告索要多次至今未给付,要求判令被告岳明言给付押金及工资款105700元,被告岳明言赔偿保险费161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年9月11日,本院对原告张利、王建国进行调查,二原告称被告岳明言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对原告张利、王建国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岳明言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但期间届满原告张利、王建国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岳明言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王建国不能提供被告岳明言现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张利、岳明言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王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退回原告张利、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