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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文礼菊与霍智贫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礼菊,霍智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礼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智贫。再审申请人文礼菊因与霍智贫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