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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胡与李立新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胡,李立新,宋怀杰,石脏人,文小五,文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158-2号申请执行人齐胡,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宋怀杰,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石脏人(又名石海新),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文小五,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文营营,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齐胡与被执行人李立新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8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利审 判 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