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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武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刘玉明。被申请人武永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玉明与被申请人武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永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秀珊 来源: